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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离婚手续办理流程:
1. 离婚登记申请
在系统中受理“离婚登记申请”后,进入冷静期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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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
在冷静期阶段,一方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在系统中办理撤回后,流程结束。
3. 离婚登记发证
在冷静期届满后,进入“登记发证期”。双方当事人可再次到现场申请办理“离婚登记发证”。办理完成后流程结束。
4. 自动撤回
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,如当事人未前来办理“离婚登记发证”,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流程结束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