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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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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?

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权什么时候开始?

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

第四十七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。

什么是阅卷权?

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,辩护律师享有阅卷、会见、通信的权利。一般辩护人只有经过检法许可才可以行使阅卷权。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。

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?

阅卷权有什么用?

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

第四十七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。

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,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、改变管辖、提起公诉的,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。

第四十八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,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,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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